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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传凯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
我国现有立法仅在宪法和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权,民事立法对该权利没有明确认可.但不应就此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权而不能成为私权,从而拒绝从民法角度进行保护.现在社会中,对权利的保护呈现多层次性,即某一特定权利,可以受到多个法律部门的保护.受教育权的多重权利属性其实质是现代社会对权利保护的全面化或者权利保护的深化.受教育权符合人格权特性,其权利渊源来自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自由.将受教育权确定为人格权可使其获取民法请求权体系全面、完整、及时、有力的保护,这是单纯将受教育权确定为宪法权利的制度安排所提供不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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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确定了采矿权的权利属性为民事权利、准用益物权,并且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对于保障采矿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矿藏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现行的采矿权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与《物权法》确定的立法精神不相统一甚至相悖的地方,需要及时地进行相应修正,以实现采矿权法律制度的内在和谐统一,从而更好地保障采矿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矿藏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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