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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庆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6):60-65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应理清以下几个基本法律要素的性质和效力层次:“自然延伸原则”与“200海里距离标准”是大陆架权属制度;“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与“公平原则”是大陆划界规则;“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与“公平原则”的效力层次是不同的,前者是法律规则,后者是法律原则。并在这个基础上,抓住主要矛盾,强化“中国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这一权利主张。在划界规则的适用上也应强调“公平原则”对“等距离(中间线)方法”的指导、调整、规范和校正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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