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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超过的必备的主观要素需要采用推定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必须依据司法解释对推定事实的列举规定,《会议纪要》列举事实是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的必要条件;在基础事实真实、主客观相统一和重视被告反驳的情形下,结合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和犯罪构成结构进行判断.在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及合同诈骗犯罪认定中,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列举的法定情形可以推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则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刑法上“公共”概念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贵森 《法学评论》2013,(1):113-118
公共概念在刑法中大量涉及到,认识的差异产生了司法的混乱。确定公共的内涵要以特定与否作为标志,即不特定是公共特性的本质要素,多数只是公共表现的常态形式,一个人也可能形成公共境地。特定与否应该以其边界的确定与否为标准,边界的确定应该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情状进行分析。具体的适用解释要在犯罪构成体系框架下进行,在涉及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秩序的犯罪中,对公共的理解可以采用扩张解释,在涉及公众道德情感、生活方式的犯罪中,应当采用限制解释。  相似文献   
3.
非法占有目的在财产犯罪的判定上具有重要的作用。从事实内涵角度,非法占有目的是独立与故意之外的特定目的;从规范构造出发,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超过客观的违法构成要素;从价值评价角度,确立非法占有目的在构成体系中的必要地位。从刑事政策、立法构造、刑法解释和罪刑法定的各个角度阐明了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在判断行使财产权行为是否构成夺取罪方面存在司法上的困惑和理论上的缺失.传统观点认为,行使财产权行为不具有侵犯他人所有权的客体,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是一种自助行为,不构成夺取类犯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夺取罪构成要件需要进行重构.夺取罪犯罪客体采用以平稳占有说为基础的财产秩序.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具有债权的法律依据,但其夺取行为和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助行为的成立需在主体、标的、主观目的、紧迫性和手段强度上符合要求.因此,行使财产权行为应构成夺取罪,除非其符合自助行为阻却违法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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