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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权的穷竭不是绝对的。平行进口的商品是由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真品”,在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被进口至另一国家。因此,商标权穷竭的例外的适用,主要是考察平行进口商品究竟是否“真品”以及怎样才属于“未经同意”的情况。 对于权利穷竭的限制,美国的判例法表现为对平行进口商品的实质性差异(material difference)审查,在欧盟则体现在商标法一号指令第7条第2款,即商标所有  相似文献   
2.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在制定规制平行进口的法律时应当坚持两个平衡:一是商标权人、平行进口商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平衡,另一个是保护商标权与促进自由贸易之间的平衡。基于这两个平衡,我国关于平行进口的法律不能绝对地坚持地域性原则或权利国际穷竭原则,而应坚持部分地域性原则与权利有限国际穷竭原则相结合,即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同时借鉴美国的“实质性差异”原则,例外情况下禁止平行进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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