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篇
  免费   0篇
法律   2篇
综合类   2篇
  2013年   1篇
  2011年   2篇
  201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浮动抵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其制度特征是抵押物不确定,抵押人可以利用处分抵押物,实行抵押权须以抵押物确定化为前提.我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普遍适用于所有商事主体,同时,又将可设定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严格限定为有限动产,增大了浮动抵押制度所隐含的交易风险.从保障抵押权人担保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将浮动抵押人限定为公司,抵押物应包括抵押人现有和将来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相似文献   
2.
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一改将普遍企业破产法适用于银行破产的历史传统,通过《2009年银行法》建立了全新的专门适用于银行破产的制度体系。以该法为基础,英国制定了分别适用于各州的《银行破产规则》,形成了以《银行法》和《银行破产规则》为特别法,以《破产法》为普通法的银行破产制度,实现了英国银行破产立法的重大变革。了解英国新银行破产制度的立法脉络和制度构造,对我国银行破产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存款人利益保护是银行重整制度的核心,也是银行重整程序得以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破产抵销权可使存款人就与重整银行互负债务的部分获得优先受偿。P&A措施通过转移重整银行的资产与债务,可使存款人在重整程序之外获得清偿,由此也减轻银行重整的压力。存款保险制度在为存款人进行存款赔付的同时,可推动存款人破产抵销权的自动实现,并可为实施P&A措施提供财务支持。  相似文献   
4.
存款保险机构依其职权范围大小可分为保险理赔职能型、破产管理人职能型、银行救助职能型和监管者职能型。保险理赔职能是存款保险制度应有含义。鉴于我国银行破产宜采法院控制下的折衷模式,并考虑到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克服银行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障碍,因而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被赋予担当破产管理人职责。但鉴于作为救助职能赖以实施基础的接管程序在次贷危机中所暴露出的局限性,以及其制度功能可在相当程度上通过破产重整实现,特别是各国对"太大以至于不能倒闭"原则的废弃,加之国际经验昭示和制度构建初期的审慎态度使然,我国暂不宜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救助职责。并且为避免重复监管带来的无效率与高成本,也不宜赋予其监管职责。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