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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贩毒居间行为为贩毒行为人之间的毒品交易提供机会、创造条件,是介于刑事犯罪与治安违法之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当前,法律和司法实践对贩毒居间行为的定性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对贩毒居间行为不宜一概作为刑事犯罪或作为治安违法行为定性处理,应当综合考虑贩毒居间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等因素加以判定.贩毒居间实行行为、贩毒居间卖毒行为和为获取利益的贩毒居间行为都是故意为贩毒提供条件、积极促成.甚至获取暴利,有着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特征.应结合其他情节作为刑事犯罪定性处理.  相似文献   
2.
刑事被害人的“第一次被害”源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由于刑事追诉机关的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和社会力量对其保护不够,刑事被害人还会“第二次被害”。适当改变刑事追诉机关的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庭审程序,并正确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是防治刑事被害人“第二次被害”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3.
公安基层民警在处理民事纠纷中面临诸如法外警情多、民事纠纷的复杂性与专业知识技能不足的矛盾和民事纠纷处理结果的可诉性带来大量重复劳动的困境。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加强民警的基本法律知识及专业技能的学习提高,主动积极与基层群众组织和新闻媒体的沟通,是基层民警处理民事纠纷摆脱困境的重要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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