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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物,是计划和核算生产、实现产品分配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和实行经济监督的工具。为了维护货币的信用,确保经济交易的安全,世界各国都把伪造货币等妨害货币的犯罪规定在刑法中,予以严厉惩处。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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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绑架勒索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夏其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2,(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是指掳人勒赎,俗称“绑票”。这种犯罪,我国古代早有出现,例如,《唐书·贼盗律》规定:“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见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乔伟著《唐律研究》第237页)在近代,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或重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见《各国刑法汇编》上第72页)现代各国刑法中,都有掳人勒赎罪或绑架勒赎罪的规定,例如,意大利刑法第603条(掳人勒赎)规定:“意图为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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