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6篇
  免费   0篇
法律   12篇
中国共产党   1篇
中国政治   2篇
综合类   1篇
  2014年   1篇
  2011年   1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2篇
  2008年   1篇
  2006年   2篇
  2005年   4篇
  2004年   2篇
  2002年   1篇
  1997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季秀平 《法治研究》2009,(11):13-16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错误”不同于不动产的“错误登记”。“登记错误”只是造成“错误登记”的原因之一。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之性质为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国家赔偿责任,其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登记机构应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不仅仅是直替损失。登记机构可通过追偿机制和保险机制来转嫁责任和分散风险。  相似文献   
2.
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应当选择行政主导型的仲裁模式,坚持便民利民、节约高效和教化型调解为主的原则,程序的设计应当简化,受案的范围应当统一,仲裁机关不得依职权强制仲裁,证据规则的设计应当依当事人双方都是农民还是有一方是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而有所区别。仲裁机关的程序规则不得创设实体性"法律"规范,并应当提高仲裁人员的找法、用法能力。  相似文献   
3.
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细化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在立法过程中对此存在不同的声音。实践中出现了以华为辞职门为代表的一些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事件。这一方面是由于对该制度的误解所致,另一方面也与该制度的设计缺陷有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做了一些较好的细化,但并未根本解决问题,有的规定甚至背离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我们应坚持以社会法理念为指导,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4.
优先权制度几个争议的问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未来的物权法或者民法典应当规定优先权制度,并对优先权类型化,明确规定诸优先权的顺位以及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同时,保险利益主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赌博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意权的行使,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在保险合同中签名表达。若由投保人表达而保险人不知的,则应由投保人承担全部缔约过错责任;若保险人明知是由投保人代为签名表达的,则保险人负有提醒告知之义务,否则,也应适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向投保人赔偿部分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6.
季秀平 《河北法学》2006,24(1):7-11
我国未来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对象应当有所限制,但对于开放内容不应有所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应区分一般动产、准不动产、未登记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成立条件;在动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而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当以"无权处分"为条件,只有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是依善意取得制度的取得,此时的取得是原始取得;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原则上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但应容有若干例外;不应当规定居住权;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如果规定动产抵押,应当实行登记要件主义,适于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动产,应当采取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方式,其他无法解决公示方式的动产应当禁止抵押;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原则上不应当有一个时间限制,但抵押人非为债务人时可容有例外;在债务人不偿债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让抵押人交出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但可以持抵押权登记簿副本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相似文献   
7.
2013年12月14 ~15日,来自全省高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法律实务部门的120多位专家学者齐聚淮安,召开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本次年会的主题为“法治中国与宪法实施”.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法治中国与地方法治理论”、“宪法理论与实施机制”、“司法理论与纠纷解决机制”、“政治变革与人权保障”等专题展开广泛而深入的学术交流.现将本次会议研讨的主内容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8.
论流质契约的解禁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季秀平 《河北法学》2005,23(4):23-26
流质契约虽有可能造成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利益失衡以及损害担保设定人之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之弊端,但是,其也具有促使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以及降低担保权实现的交易成本等优点。我国未来《物权法》应承认流质契约,这不仅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也是实现担保权价值取向统一的需要,还是排除创设新型担保权之障碍的需要。在未来《物权法》承认流质契约的同时,应当运用现行法的规定和创设新的合理方法处理好对担保设定人及担保设定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9.
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但不必重复规定。“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摩擦,但“物权的平等保护”在根本上并不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确认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必然导致“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的结果。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之所失及补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季秀平 《法治研究》2009,(12):14-19
由于种种原因,《物权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这不利于财产秩序的稳定、交易安全的维护、与遗失物等制度的衔接以及时效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以补《物权法》之不足。未来民法典对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应采分立并存的立法模式。知识产权和已登记之不动产不应包括在取得时效的客体范围之内。占有人之善意不应作为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但可影响时效期间的长短。未来民法典应明确规定取得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与中断。并处理好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