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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语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从而结束了诸法合体、混沌不分的状态,使法秩序的线条清晰的凸显于社会关系之中。公、私法的划分使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经法律的调控而径渭分明、秩序井然、但其间必须说明的是,公法之设乃是为了实现私法的目的。一方面我们要看到二者之区分,另一方面,我们还应清楚地知晓私法为“源”,公法为“流”这一理论基点。  相似文献   
2.
我国婚姻法第 6条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 ,虽符合我国国情 ,但缺乏了特许制度的补充。其“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违犯了自然规律。此外 ,我国特定行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婚龄”与法定婚龄的规定二者之间既不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也决不矛盾和冲突 ,二者相互补充 ,有机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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