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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子文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8,(3)
外来物种入侵早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全球性问题。我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文被称作"绿色原则"。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这部社会百科全书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环境治理的决心,也对后期的立法工作起到了指导性作用。本文以我国《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的纳入为契机,分析了在"绿色原则"的角度下,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三种主要民事责任的承担及后期的立法建议。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在完善我国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建立完善的金融保障机制,另外也需要建立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的技术支持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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