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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烁 《法学》2021,(1):91-104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在公民知情权基础之上,通过赋予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政府透明度,实现对行政机关监督问责。而政府数据开放兴起源于大数据技术驱动。数据资源的巨大潜力驱使各国政府借助信息技术,通过数据开放制度鼓励数据创新应用,挖掘数据价值,实现繁荣经济、改善服务、提升治理能力等增强行政效能的良好行政目标。二者在制度形成基础和制度目标上的区别,表明政府数据开放是与政府信息公开有本质区别的独立制度。我国应选择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单独立法的立法进路,而非将其融入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框架之中。  相似文献   
2.
越来越多的社会事件面向公众,关涉公共利益,影响面甚广,以环境领域的侵权事件最为直观明显。这类行为具有特殊性,相应地,也决定了在处理这类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时,立法、行政、司法的全程都应增加"公"因素的考量。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生效,然引发的思考还在继续,在法律规制与救济时,应注重对"公"面向的设计,立法的公共体现,执法的公众参与,司法的公益救济,三者的结合才能保证环境法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3.
在中央层面统一立法缺位现状下,明确政府数据开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益于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实践开展与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确立基本原则应当依据以下三个标准:促进公众对政府数据资源的再利用,符合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目标定位,满足数据安全保障的要求。基于该标准,数据安全保护原则、需求导向原则、数据质量原则、自由使用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应被确定为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原则。数据安全保护原则旨在管控数据安全风险,保障数据开放与利用在安全可控前提下进行。需求导向、数据质量、自由使用三项原则围绕数据、开放和利用三个关键环节展开,为数据可用性提供根本保障。政府数据开放对公众参与的强依赖性使公众参与成为一项基本原则,进而推动公私合作治理的数字政府改革进程。  相似文献   
4.
越来越多的社会事件面向公众,关涉公共利益,影响面甚广,其中以环境领域的侵权事件最为直观明显。这类行为具有特殊性,相应地也决定了在处理这类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时,立法、行政、司法的全程都应增加"公"因素的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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