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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背景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有助于科学配置社会治理模式,释放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优势,而2019年《检察建议规定》所确立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催化剂”。囿于制度设计科学性欠缺,检察机关的司法机关地位与释放治理效能的理论、实践与制度产生三种悖论,阻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作用“落到实处”。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要件、程序要件以及效力补偿三个方面的正当程序建构,能够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治理效能,打通社会治理中检察效能向治理效能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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