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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物权法文本中,存在着诸多与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相冲突的缺口和裂缝,从而为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的可能性留下了空间。中国语境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很强的政治原则面貌,政治决策的灵活性和多变性增加了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可能性。而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维护交易安全功能的解读,可以限缩其适用范围。《物权法》第117条关于用益物权的抽象规定对于缓和物权法定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一般财产而设定的、用一个合同去担保另一个合同(主债务)的履行之担保方式,有一定的独立性.我国民法理论和立法强调并突出了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其独立性.为此,文章从保证制度的历史沿革、保证的成立及其内容、保证债务的范围和强度、保证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保证人的抗辩权等方面分析了保证的独立性,并指出保证的相对独立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定原则是近代物权法的原则,只有在近代社会历史情境中,才能寻得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意义。物权法定原则也是现代财产法体系的普遍特征,英美法系的法院在对待创设新财产权的态度也是十分谨慎和保守的。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正当性根据是复合的构成。法国起源说侧重于物权法定原则所因应的特定政治需要,而德国法起源说则更加重视物债二元财产权体系维持的逻辑上的自洽性。政治需要是我国仍然必须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理由。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定原则在当代社会,尤其是在我国,人们赋予其上的诸多功能或者说其理论基础,并不具有或已经丧失。多元化的物权公示原则构成了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致命的突破点。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诸多功能的剥离、返还、替代和转换,可以取消之,代之以一个以物权公示原则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  相似文献   
5.
巩寿兵 《前沿》2014,(13):88-89
中国物权法定原则处境尴尬,一方面表现在物权法文本中存在的诸多缺口,另一方面则是在实践中屡屡被突破和无视。造成这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物权法在还不具备一套成熟、完备的高质量的物权体系的背景下,就过早地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因而造成严重的制度供给不足。授权立法的理论并不能完全解决物权法定原则这一尴尬处境,并且还有可能使物权法定原则走向自我否定。  相似文献   
6.
巩寿兵 《前沿》2014,(9):86-88
商铺经营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使用,但是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制。商铺经营权作为现代商事租赁制度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合同法上的租赁合同制度不敷堪用,商铺经营权应被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物权种类。在当前的法律制度背景下,实践中的商铺经营权质押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存在巨大法律风险,而商铺经营权抵押则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应予以提倡。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变动规则的立法呈现出一种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相互交错的状态.这不仅与我国物权法所承载的多元价值或功能有关,而且还表明了单纯形式主义规则就此的功能阙如.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物权类型各自的功能和特质,并依此分别采用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规则,方能圆满实现物权法所欲达成之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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