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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但目前两者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没有很好地衔接,尤其是人民调解制度日渐萎缩。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对接机制,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迅速化解,有利于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建立相对固定的调解组织,建立专门的指导组织,形成制度化的指导机制,建立法院与人民调解的程序性接触机制,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等措施,实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社会力量与审判力量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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