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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法治理念来论证法律监督权的结构、特徵及其合理性,并将数学中的“华达哥拉斯定理”或分解因式原理移植到分权理论中来。通过中美两国法律监督权制度的比较,结合美国立法经验和中国实际,提出完善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方略,建议制定统一的《法律监督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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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裁定是否均受理或抗诉的问题目前对此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所有裁定,只要当事人申诉均可受理,而且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虽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作了一般规定,但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法院根据民诉法所作出的裁定,只能部分受理,严格把握抗诉条件。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符合立法原意和客观实际。第一,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11种裁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裁定,即先裁后决,随意提出抗诉没有实际意义。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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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向民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2):55-60
司法体制及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乏力;为强化民行检察监督,须建立我国平行式监督、案件退补制度,建立民行追加抗诉制度等方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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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制方面的缺陷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政体的性质,决定人民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这个政治原则要求下,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又要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这种被称为“双重领导”的现行体制,恰好与“垂直领导”相反。按照列宁“垂直领导” 的主张,要求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实行自上而下的集中统一的单一领导,不受各级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其它国家机关的领导。双重领导体制,实际是一种由地方党委决策、人大常委会及检察系统共管的多重管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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