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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取得时效要件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小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63-66
取得时效是民法时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应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以维护秩序、公正之价值,促进效率.取得时效构成要件包括:占有人需为自己所有或为自己的主观意思占有,占有不以善意为必要;占有人必须公开地、和平地、不间断地占有;取得时效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标的不以登记为限,已登记但登记错误的适用登记取得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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