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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秩序,但刑法典却将本类罪规定为结果犯、目的犯。这种构成形态与立法趣旨的悖反,源于人们对金融诈骗罪法益的模糊认识。金融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主要客体应是公私财产权。我国刑法应当调整本类罪的体系,将其置于诈骗罪之下。  相似文献   
2.
“道赔”纠纷诉讼专业性较强,尤其是涉及赔偿数额较大的死亡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项目的主张以及交强险的理赔等方面,除了基本的法律规定外,还有一些诉讼技巧值得广大农村居民关注。  相似文献   
3.
恢复性司法视角下的赔命价——以民间法为研究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历史上,赔命价曾经盛极一时却始终难以跳脱民间法的宿命;现实中,赔命价遭遇国家法的放逐甚至打压却生生不息。赔命价将向何处去?当下,关于介绍和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论研究在我国正如火如荼地进行。恢复性司法,这种与赔命价在理念上和机制上都存在诸多暗合之处的司法模式,能否为我们解开赔命价命运的"戈尔迪"之结提供思路上的启发,为赔命价摆脱其尴尬现状提供契机?  相似文献   
4.
曹廷生 《唯实》2009,(12):71-75
根据翻译理论的忠实和通顺原则,scienter应当翻译为“欺诈的故意”。美国刑法中,scienter主要应用于证券期货领域,是认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欺诈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作为由判例法发展而来的scienter,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等方面的规则,对我国证券期货犯罪立法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从概念外延来看,金融欺诈犯罪包括金融诈骗罪和虚假陈述型金融欺诈犯罪,这种界分肇端于古罗马法中的“诈欺”。从犯罪所侵害法益的属性来看,金融诈骗罪应当属于财产型犯罪;虚假陈述型金融欺诈犯罪应当属于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的犯罪。从立法体系来看,我国金融诈骗罪应当借鉴《日本刑法典》的立法模式,规定在诈骗罪之下;虚假陈述型金融欺诈犯罪应当从《刑法》第三章第四节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一节,名为“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对“直接性期货犯罪”罪名的设置,采取了与证券犯罪合并规定的方式,即在相应条文“证券”二字后面加上“期货”二字。学者大多批评这种做法,主张应将期货犯罪罪名从证券犯罪中分离出来。实际上,作为金融犯罪的两种特殊形态,二者在罪名上的“分”与“合”只是立法技术问题,构建独立的期货犯罪罪名体系才是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国际刑法规范的“完整人格”关涉国际刑法的“完整人格”。《国际刑法通论》一书对国际刑法及国际刑法规范“完整人格”的论证,主要是以调整对象为基点、以战争犯罪为例证、以“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为逻辑前提进行的,其论证系统、生动。但其基点准确吗?例证贴切吗?逻辑前提必然成立吗?  相似文献   
8.
根据是否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保理中的欺诈犯罪行为可以分为狭义保理欺诈和保理诈骗两类。从法解释学的角度,狭义保理欺诈应当认定为《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所规定之罪。根据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不同,保理诈骗应当分别认定为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相似文献   
9.
金融诈骗罪在立法上究竟是以结果犯为模式还是以行为犯为模式,学界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采用"抽象的危险构成要件"立法技术,但"危险犯概念是一个危险的概念",需慎用.还有学者认为使用预备犯理论完全可以实现相同效果,但预备犯是一个比抽象危险犯更加"危险"的概念,这种观点看似务实,却不可行.基于对金融诈骗罪法益的重新定位,本类罪立法应当维持结果犯的模式.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内幕信息犯罪属于纯正身份犯,但通过考察我国立法精神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理论,发现通说值得商榷。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内幕信息犯罪应当解释为非身份犯;从立法论的角度,该罪应当规定为不纯正身份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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