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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人在主观过错上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对其进行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何在?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上缺乏支持,实践中亦分歧明显。以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为前提,以责任主义为立足点,分析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并对现有理论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谬误认识提出合理性怀疑,包括对该类案件如何进行主观归责作出原则性分析,甚至提出“一个主观心态可以支配一个或多个连续行为”的观点,以此得出结论,对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应当以陷入醉酒状态前的主观心态为主要根据,且适当以陷入醉酒状态之后的主观心理为辅助作综合考察,从而准确确定其肇事行为的主观归责定性根据等。  相似文献   
2.
裁判依归:公正性与可接受性之博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裁判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而要达到"定分止争"之效,则需依赖于裁判公正性与可接受性二因素的共同作用。裁判公正性乃立足于法律规范之内的标准,是为法律标准,裁判可接受性则为法律规范之外的标准,是为社会标准。裁判公正性与可接受性时而同向相携,时而背道而驰。在规范底线之内协调公正性与可接受性,实为有益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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