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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睿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152-157
环境司法对增强政府环保能力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然而,中国环境司法在实践中正面临着解决纠纷能力不足和在环境纠纷解决方式中被边缘化的被动境地.环境司法能动的理念和要求应运而生.但是,目前中国环境司法能动还受到“无法可依”、“法官不能”和“行政干预”等因素的制约,需要通过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扩大可诉环境利益范围,完善环境司法主体制度,建立环境司法程序规则和加强环境司法指导监督等,为中国环境司法能动的实现铺平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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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政府为解决严重的水污染问题,推行了一系列较为有效的治理政策,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其治理政策具有3个显著特点:一是水污染治理权力由分散趋于集中;二是三权合力制定和实施水污染治理政策;三是命令控制模式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我国的水污染治理,可以借鉴美国的有效经验,不断完善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政策体系,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执行机制,强化水污染治理司法介入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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