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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不安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或称先期违约)。两项制度的结合既反映了我国立法界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吸收与借鉴,也充分体现了国际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两大法系的渐趋融合。本文就此谈以下浅见。一关于不安履行抗辩权(EinredederUnsicherkeit)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异议权产抗辨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存在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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