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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云慧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5):119-123
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是一种复合型纠纷解决方式,相较于诉讼、仲裁、调解等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有着自己的独特优势,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被广大的当事人所认同,逐渐从中国独创的一个特殊的程序安排发展成一种普遍为各国所采纳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所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样,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制度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着,而这种发展就是对该制度理论和实务操作的不断总结和创新.笔者在本文中就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理论、实务两个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和总结,并由此提出了关于我国仲裁法中对于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制度相关规定的一些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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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云慧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4):143-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没有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物权变动及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公证所具有的职能作用及特有的公信力是确保不动产登记安全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笔者认为,在物权登记之前应当将公证制度引入到不动产变动与登记的环节当中,以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安全与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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