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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监督的司法化,是宪法监督的最主要和有效的方式。我国应当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改革可以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少数“准宪法诉讼”案;第二阶段,宪法监督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共同实施监督;第三阶段,设立宪法法院承担全部宪法监督职能,最终确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难以落实到实处。当前建立司法化的宪法监督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表现在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政治文明的提出、宪法法律属性的彰显和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等几个方面,应该抓住这样的现实机遇,努力推进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其中“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的监察制度,可谓世界领先。虽然监察制度是我国古代国家统治机器自身完善、自我调节的基本手段,是为了防止百官渎职失职,纠正各级官僚机构的工作失误,维护封建王朝的纪纲法度,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而确立的,但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为此,在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进行认真分析反思的基础上,借鉴其合理的历史经验无疑对我国当代的监察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传统行政权力控制模式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有限政府”,而在现代社会“有效政府”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应当是一种全方位、多角度的控制。既要对政府权力的滥用进行严格的控制,也要激励政府在推进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这种融合实体与程序的综合控制模式表现为三个方面:法律规定行政主体的职能目标;法律设置行政程序控制行政权的运行过程;法律规定行政主体违法的责任及对公民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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