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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希翔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4(3):67-72
为填补有限破产主义之缺漏、解决非法人主体在资不抵债时债权人能得以平等受偿,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应运而生。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单薄且"年久失修",加之将崇尚债权平等的参与分配置于追求效率优先的执行程序中,不但无法满足非法人主体"破产"法律需求,而且使得参与分配制度与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不甚协调,以致其缺陷重重,远未达创设时所预期之效果。以参与分配的功能定位为视角,辩证思考当下变革参与分配制度的既有思路(即仍在民事执行范畴内的修正或试水"个人破产"以作重构)的可行性,以法人破产为蓝本,建立既独立于执行程序,又有别于破产程序的专门性参与分配制度即"参"字案号的模式,以求解重构之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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