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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软法论”可能导致规范坐标游移的“泛法律主义”,党内法规“高级法论”不符合以“高级法”规范现实权力的立宪主义精神,两者都是试图摆脱却更深陷入“法律中心主义”的表现。党内法规既非权利本位,也非义务本位,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的关系实际呈现为“双重义务结构”。党内法规“溢出效力”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范畴误置”,混淆了党内法规的规范效力和实际效应。认为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包括党外主体,既不符合规范调整的一般原理,也不符合党内法规的实践事实。党规与法律两套规范体系的合治结构,维系了党和国家两套组织体系的交叉融合。党的领导不是通过直接与党外主体建立支配服从关系实现的,而是在合治结构当中通过灵活运用“示范性引领”策略和“组织化嵌入”策略而实现。党规的特别作用机制兼顾了党的领导的实质有效性和程序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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