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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破产法立项到正式实施历时十年,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磨合印证才使其能"破茧成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新的破产法历史性地开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不可回避的是实践中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操作存在种种问题,已经越来越阻碍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本文在研究思路上主要立足于中外比较的维度,通过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较为成熟的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管理人制度的深入了解,尤其对管理人的选任模式、具体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分析,明确其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操作中的理论和实践优势,凸显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违市场化"问题,从而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国际化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对既判力的漠视,是缘自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信赖的失去,而再审程序本身存针对的是生效判决、裁定,直接会与既判力产生冲突,即产生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与生效判决裁定效力的矛盾。而目前我国规定的再审程序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思想,难免会牺牲判决、裁定的效力,产生对既判力忽视的态度,久而久之,司法的公信力和威信也将会丧失,所以,本文重在研究再审程序对既判力动摇的因素并提出建议,重在解决与既判力的矛盾,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3.
对既判力的漠视,是缘自司法公信力的丧失,而再审程序本身针对的是生效判决、裁定,直接会与既判力产生冲突,即产生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与生效判决的既定效力的矛盾。而目前我国规定的再审程序是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思想,难免会牺牲判决、裁定的效力,产生对既判力忽视的态度。久而久之,司法的公信力和威信也将会丧失。所以,由再审程序对既判力动摇的因素分析入手,进而对再审程序进行限制,解决与既判力的矛盾,以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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