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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厚芬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3,3(1):20-22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不论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说,还是从其行为特征看,其法律性质应当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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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厚芬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3,15(2)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标志 ,它主要是指犯罪构成要件没有完全具备。司法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和把握“犯罪未得逞”的含义 ,以便准确区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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