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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过程是司法三段论和价值判断交织的过程,在解释具体法律条文时,立法者价值判断优先。法官进行价值判断首先要进行合宪性解释,在狭义的法律解释中,宪性解释属于目的解释的一种,同时发挥着控制性规范的作用;在不确定概念和概括条款中,合宪性解释发挥更大作用应作为独立的解释方法。为规范法官在合宪性解释中的恣意,法官应遵守价值共识规则、利益兼顾原则和比例原则,并应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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