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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数额作为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虽然直观明了,但过于僵化。《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这一标准,采用“数额与情节择一”的模式,将有利于解决罪刑失衡难题。以往的数额量刑标准难以跟上经济发展的社会现状,若继续采用这一标准势必要不断修改《刑法》,不利于保证《刑法》条文的稳定性,而采用弹性标准则可以克服此矛盾。在贪污受贿案件中,数额的因素只能作为计算罪量的一项参数指标,而情节的因素则理应通过贪污受贿犯罪的情节规定加以明确适用。同时,数额与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考量比重还需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2.
监护疏忽入刑的呼声有其合理性。监护疏忽入刑应限于主观上的重大过失,即对危害结果存在主观的认知,但基于对不可靠的客观凭借的过于信赖而轻信不会出现侵害法益的结果,进而产生漠视怠惰心理。在对监护疏忽构罪标准进行判断时,应以行为人实际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事实为基础,以一般第三人的理性作为判断标准,基于经验法则判断发生危害结果的盖然性。具体而言,积极作为的难度大小、避免结果的可能性程度以及采取避免措施的努力程度等均应成为监护疏忽行为入刑时需要综合考量的因素。运用传统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刑法规定和法理,容易导致刑罚量的过度,不符合刑法介入家事领域的谦抑姿态;遗弃罪受其主观要件所限在解决监护疏忽入刑问题上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在定罪上,对于监护疏忽有单独增设罪名予以规制的必要;在量刑上,对于监护疏忽行为可以援引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法定刑设置。  相似文献   
3.
刑法作为最为严苛的部门法,它的适用涉及人类最宝贵的核心利益,应当周密、严谨,不应该在一种难以名状的感悟中完成生杀予夺。财产犯罪具有双重性质,“偷租”行为的不当得利因素不能成为阻却其构成犯罪的事由,偷租不动产并不等同于侵犯不动产所有权本身,不能以盗窃不动产进行认定。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使用盗窃罪”,具有返还意思的“偷租”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对偷租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坚持“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的规则,“偷租”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针对金融消费者的刑事犯罪主要涉及侵犯公民财产权类犯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针对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非法集资侵犯公民财产权类犯罪类案件,刑法应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针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应适当放宽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的入罪标准。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刑事保护与刑法谦抑精神并无矛盾。  相似文献   
5.
少年之于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理应保证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虐待儿童事件的爆发,引起了人们对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强烈关注。目前,我国尚未设立虐童罪,然而调查表明90%的人支持设立虐童罪。随着虐童事件的发酵,关于虐童罪的讨论成为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鉴此,分析虐童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通过立法增设"虐童罪",无疑是遏制虐童现象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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