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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存在与发展的前景往往是同时存在的。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观要件,我们应修改现有之刑法规范,努力使其体现本罪行为方式的本质特征,实现定罪标准的确定、统一。具体而言,应维持农用地作为本罪唯一的犯罪对象,将本罪的行为方式设计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用途,或对其进行破坏或破坏性使用”,而且仅保留“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这唯一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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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松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
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体系,但由于缺乏详细的配套规则,在一些具体问题的理解、运用上,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给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办案人员带来极大困扰。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细化与完善,不仅有助于检察人员正确运用程序设计,确保案件质量,更有利于充分发挥规则效用,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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