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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司法实践中,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高居不下,这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相抵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迥异,因此,应对刑法典第347条规定的罪名进行分解,实行条文单一、罪名单一化立法,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能对制造毒品罪配置死刑。同时,从运输毒品的性质来看,其不应当作为独立的罪名,而应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而,毒品犯罪的死刑在立法上得以严格而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多次抢劫”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其刑罚可以加重直至死刑。因此,在对多次抢劫的认定应当慎重。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多次抢劫”中必须是至少有三次抢劫均既遂才能适用情节加重犯的规定,并且原则上不能适用死刑;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齐备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应当删除“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  相似文献   
3.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罪刑均衡的重要试点性文件.但该意见第2条、第13条对量刑的事实根据、量刑因素的分类以及“酌定量刑”的适用规则之界定皆值得商榷.量刑的事实根据必须体现刑罚目的;罪刑法定原则与量刑的基本原则决定了“法定量刑要素”与“酌定量刑要素”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只不过前者是刑法具体规定,后者是概括规定的情节.因此,量刑时法官对“酌定量刑要素”必须认真全面考察,不具有自由取舍的权力.  相似文献   
4.
选择性别堕胎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男女平等原则、严重危及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能有效制止日趋严重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刑法立法机关不能无动于衷,应当将选择性别堕胎而非单纯的性别鉴定行为犯罪化,否则,立法机关有违自己的义务。选择性别堕胎罪应当通过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的刑法立法模式而非修正案的模式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5.
在身份犯中,由于具备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的危害行为才可能侵犯法益,或加重、减轻法益的侵害,因此,刑法典分则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制。但不具备特殊身份者可以与具备特殊身份者共同侵犯身份犯保护的法益,因此,其可以成为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人。实行犯与正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机能。对于无特殊身份者能否成为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之问题,须根据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分别而论。但无身份者不能成为身份犯的共同正犯,否则,"区别对待共同犯罪中的首恶者与胁从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之刑事政策就不能实现。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犯罪是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所决定,不能对未成年犯罪实行严厉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和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是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我国作为缔约国必须遵守该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实际意义;财产刑对教育、改善未成年罪犯的作用有限,而且有悖于刑事法治公平正义原则,故而不宜对其适用财产刑。《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累犯、缓刑、犯罪报告义务的规定,是进一步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但仍有立法完善的余地。  相似文献   
7.
故意危害孕妇妊娠在刑事司法和刑事法理论中被视为故意伤害胎儿,但其定性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难题。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无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这有损司法的权威,亦破坏法制的统一,更是对国民的不公正。在刑法理论中亦存在无罪说和故意伤害罪说。刑法典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表明,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无罪说值得检讨。故意伤害罪说,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是现代刑法所禁止的类推解释。增设"伤害胎儿罪"与"恶意伤害胎儿罪"的见解未能正确区分胎儿发育的阶段性特征,且存在罪名不科学之弊。因此,为了有效保护胎儿的健康发育,有必要对孕妇妊娠实行分阶段保护,并在刑法典中分别增设"非法终止妊娠罪"和"故意伤害胎儿罪"。  相似文献   
8.
关于中止犯处罚减免的根据,大陆法系的刑法研究比较深入,大体可以分为:刑事政策说、法律说和合并说。在这些观点中,相对而言合并说考虑比较周全。国内学者关于中止犯的处罚根据的论述相对较少,因此,国外学者的深入论述值得借鉴,但必须考虑“水土不适”的问题,不能盲目照搬。国内较有力的学说认为,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中止行为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降低,减免刑罚有利于鼓励中止行为。但这一观点并未找出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真正的、实质性的根据。行为人“犯意”主动、及时、彻底的消除应是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本原因所在,其他根据都是从这个根本原因中派生出来的。  相似文献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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