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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侦防机制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改革的“麻木症”。 表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求稳怕乱,等待观望,无所作为,改革春风吹不进。有的担心人、财、物等问题不好解决,改了稳不住队伍,也稳不住治安局势;有的觉得本地案子少,治安状况过得去,自我感觉良好,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惰性思想;更有甚者习惯于过去的旧传统、老做法,你改你的,我做我的,无动于衷。 相似文献
2.
杜清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建立起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进而取代过去在计划经济基础上构筑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规范司法活动,是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追求的总体目标。包括:1.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实行法官独立审判。2.实现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3.提高司法效率和注重司法效益,不仅是司法活动自身运作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市场经济对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改革过程中,应坚持和体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首要政治原则;法律原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原则;在改革过程中要遵循规律,坚持渐进原则;注意吸收借鉴国外经验的借鉴原则。 相似文献
3.
杜清森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7(2):26-34
辩护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先天不足,运行失范,有违立法的初衷.一段时间以来,律师更倾向于从事非诉案件,而不愿意介入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表面原因不外乎刑事诉讼收费低,律师作用相当有限,无法体现律师价值等等;深层次的原因则是辩护律师执业困难,执业风险大,现有法律体系没有给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从某种角度来说,最近一段时间频频出现的案例表明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有恶化的趋势,甚至可以说,刑事辩护律师已陷入执业困境.这种现象有制度缺损的原因,也有陈旧观念的作祟;有历史积淀,也有现实的情况.针对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从制度和理念的层面进行分析,以进一步揭示律师刑事辩护所处的困境. 相似文献
4.
1.改革的“麻木症”表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求稳怕乱,等待观望,无所作为,改革春风吹不进。有的担心人、财、物等问题不好解决,改了稳不住队伍,也稳不住治安局势;有的觉得本地案子少,治安状况过得去,自我感觉良好,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惰性思想;更有甚者习惯过去的旧传统、老做法,你改你的,我做我的,无动于衷。从总体看,当前改革势头良好,议改革、抓改革、促改革是主流,但多年遗留下来的大锅饭思想,不思进取、安于现状、抱残守缺的思想仍然占有一定市场,一些地方对改革消极应付,患得患失,步伐迟缓,有的甚至没有认真研究过侦防改革工作,对改什么、怎 相似文献
5.
杜清森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7(4):32-37
"辩护难"问题,折射出控辩力量的严重不平衡,折射出侦查、司法机关权力的强大,折射出律师地位的偏微,折射出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异化,折射出我们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性缺陷,折射出我们观念的陈腐和愚顽,折射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漫长之路.因此,完善律师辩护制度,解决"辩护难",不仅是建立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需要,也是加强人权保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而如何走出刑事辩护的困境,则既要从律师的角度着眼,赋予其应有的权利,建立保障律师执业、纯洁律师队伍的机制;也要从诉讼制度的整体构架出发,改变程序设置,完善诉讼结构. 相似文献
6.
论公安院校教师队伍建设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杜清森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6):81-84
公安院校师资队伍现状是 :层次较低、结构不合理、学术研究氛围不浓 ;教师知识面不宽、自我角色定位模糊、业务实践经验不足。其原因是 :公安院校教师地位低 ,被视为“二等警察” ;行政办学 ,机关作风严重 ;投入不足 ,缺乏激励 ;强调特色 ,交流不足 ;范围封闭 ,近亲繁殖。公安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思路 :落实尊师重教 ,确实让在公安院校任教成为公安人员荣誉和智慧的象征 ;推行学术办学 ,营造教学为主、依靠教师的学校管理氛围 ;拓宽渠道 ,着眼长远 ,落实措施。 相似文献
7.
关于深化公安高等院校教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安教育的目标是为公安队伍输送适应公安工作的合格人才。为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的要求,必须深化公安高等院校教学改革。要建立以素质教育目标为导向的教学评价机制,建立以人才培养需要为目的的课程体系,以教学互动为特征的新型课堂教学模式。 相似文献
8.
杜清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
“司法”这一范畴的使用频率很高。姑且把它归成三类,即狭义的、中义的和广义的司法。中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不仅包括法院,也包括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而且司法制度改革应该包含司法体制。回顾中外司法改革的历史,对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在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司法改革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当前的司法改革正面临着一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相似文献
9.
论中国的司法改革(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清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一)完善司法体制。包括司法机关的合理设置、领导隶属、司法权限等。(二)改进司法方式。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方式应进一步改进,探索适应司法现代化的审判方式。(三)优化司法环境。包括党对司法工作的正确领导,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关系合理,社会舆论健康正常,公民的参与意识普遍增强等。(四)落实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不独立,严重依附于同级行政机关,缺乏必要的保障,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五)强化司法监督。一方面要保证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要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使其在独立行使司法权时,真正能够做到依法司法。 相似文献
10.
在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与科教强警战略相结合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在公安队伍建设中,要将群众路线与科教强警战略有机结合起来,以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