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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内关于共有物分割之诉的性质的认识误区以及立法上的粗陋,造成司法实务中"无所适从"的现实困境。认识共有物分割之诉的本质属性,应当结合实体法请求权基础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性质及共有物分割之诉的具体形态来确定。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形成权,对于共有物可否分割发生争执之诉讼形态应为形成诉讼,但缺乏实体法规定的形成要件,实为形式的形成诉讼。共有人对于废止共有关系皆无异议,仅因共有人间不能就分割方法达成协议之情形,应属非讼事件。基于共有物分割之诉的诉讼法理及程序设置方面有悖于通常诉讼之特殊性,应以此完善我国相应的程序设置。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犯罪未遂不包括单位犯罪未遂。个别学者肯定犯罪未遂包括单位犯罪未遂。笔者赞同肯定说,其根据是:(1)《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注意规定,不是给犯罪未遂下定义。(2)肯定单位犯罪未遂,符合犯罪未遂的本质属性。(3)承认单位犯罪未遂,符合体系解释的精神。(4)承认单位犯罪未遂,符合历史解释的要求。(5)肯定和承认单位犯罪未遂,是解决司法实践难题和司法公正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正确理解和把握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是准确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的前提,而这也包括对刑法规范中的概念的理解、把握和适用。我国现行刑法有很多包含“以上”、“以内”和“以下”的规定,对如何理解和把握它们的含义并准确适用这些规定,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一个原则,即“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但是怎样正确理解和把握该规定的真实含义,并正确地适用该规定,仍然带有一定的复杂性。笔者就此进行专门的探讨。1.“以上”可以包括本数的情形。①当刑法分则对某一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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