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0篇
  免费   0篇
法律   9篇
综合类   1篇
  2009年   3篇
  2008年   1篇
  2005年   3篇
  2004年   2篇
  2001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1.
论刑法漏洞--以偷税罪立法为视角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杨高峰 《法学论坛》2004,19(6):67-73
刑法漏洞有明显漏洞与隐含漏洞之分.司法过程中不能对明显漏洞进行补充,但却可以对隐含漏洞进行补充.学界所认为的偷税罪立法中的漏洞经过法律解释后,其实并非刑法漏洞.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七)》立法的突破与不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刑法》修正的总体趋势是罪状上明确化、刑罚加重化、犯罪圈扩大化;《刑法修正案(七)》既体现了这一趋势,又做出了些许调适如偷税罪罪状采取了概括性立法模式,降低了绑架罪的法定刑,比较合理,但其总体趋势仍是刑事法网严密化,配刑加重化。刑法立法用语应该详略得当,刑事法网应该是有扩有缩。《刑法》立法权还应进一步体现民主化趋势,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3.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中多有分歧,我们于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谈一下对伪劣商品金额相关问题的理解。一、关于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的计算《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是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依据此解释,销售金额不仅包括已得收入,还包括应得收入。所谓应得收入是指可期待收入,亦即伪劣产品售出后可得到的对价。一般情况下,买卖双…  相似文献   
4.
违法性判断的缺失是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而现有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要件并不具备犯罪区分功能,将违法性概念融入到犯罪客体要件之内,有利于现有犯罪构成理论矛盾的解决。考虑到我国刑法中存在罪量因素,改造后的犯罪客体应采用实质违法性标准,在违法性判断过程中应坚持法益侵害说。将犯罪客体置放于犯罪构成体系中最后一个要件,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5.
汶川地震后,一些不法分子混入北川县城大肆搬运大件家电物品.对该行为的定性存在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侵占罪的不同争议.大件家电物的法律性质可能分别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埋藏物、无主物,对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6.
在界定“贩卖”一词的既遂标准之时,要从厘清“贩卖”一词的语义出发,了解其构词特点,寻求其核心语义,并以此来作为“行为完成程度”的参照,从而在理论上确立贩卖行为达到既遂的标准;运输毒品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犯以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作为既遂标准,运输毒品罪应以运输毒品的“合理位移”作为犯罪既遂的临界点,而“合理位移”的标准需在个案中根据相关因素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7.
探讨大中城市治安形势恶化的原因不能有简单化倾向,譬如多数人主张“治乱世用重典”,“严刑峻罚”,将治安形势恶化归咎于我国的刑罚力度不够。正像我们主张综合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样,城市治安形势恶化也不是某一个因素所致。笔者主张用系统的方法来看待这一现象,也就此做出多层次的犯罪原因分析,以剥竹笋的方法层层剥开城市治安问题的内核。  相似文献   
8.
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7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从而正式开启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将社区矫正定位于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并对社区矫正的对象、任务、相关机关的职责范围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一个纲领。《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从《通知》的规定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  相似文献   
9.
刘永庭  杨高峰 《河北法学》2005,23(6):153-157
刑法漏洞有明显漏洞与隐含漏洞之分.刑事司法过程中不能对明显漏洞进行补充,但却可以对隐含漏洞进行补充.学界所认为的偷税罪立法中的漏洞经过法律解释后,其实并非刑法漏洞.  相似文献   
10.
亲告罪(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Antragsverbr echen),又称亲告犯,告乃论、告乃坐、告诉乃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指某些犯罪必须有被害人一方的控告或告诉,司法机关才能追究犯罪人的责任。它同非亲告罪相对应,是依据追诉条件对犯罪所作的分类。对大部分犯罪来讲。犯罪一经发生即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