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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拿大建国之前 ,其殖民国英国仿照本国的法院体系建立起加拿大法院体系。建国后 ,加拿大根据本国的法律建立起有自己特色的法院体系 ,但仍未完全摆脱英国的束缚。 1 949年加拿大废除英国枢密院为上诉终审法院地位之后 ,从法律效力意义上加拿大法院才完全独立。  相似文献   
2.
商业贿赂的本质及其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发展过程中,随着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分离而逐步出现的负面产物。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扩大,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同时加重,并逐渐从一种普遍存在的商业惯例演变成为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在于受贿者对其在商业活动中的义务的背离,同时也破坏了商业活动的公平竞争秩序,这是其与公务贿赂的关键区别。预防此类行为,不仅要明确对其的刑罚处罚,更要加强对行为者的监督。  相似文献   
3.
林安民 《北方法学》2011,5(1):52-59
联合国《禁毒公约》最先在国际公约中对洗钱作出了惩治性规定,其后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进一步将反恐融资与洗钱犯罪联系起来,之后的《巴勒莫公约》则明确地提出了独立的"洗钱罪"概念,2003年《反腐败公约》开始通过专门条文的形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与定罪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这些联合国公约对反洗钱所作规定的变化,体现了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过程,也对我国不同时期的反洗钱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4.
从一受贿案谈职务犯罪主体认定的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安民 《律师世界》2002,(10):45-47
主要案情:上海市某某村成立了一个村办企业山海有限公司,该山海有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生产经营范围。但山海有限公司的主要领导人也即是该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也就是说它们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被告人陆某,该村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同时兼任山海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由于村民委员会与山海有限公司存在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关系,因而,它们之间的职权经常相互交叉,不分彼此。有时本应属山海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业务,因村民委员会出面更好办妥,便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进行处理;而有时本应属村民委员会的份…  相似文献   
5.
我国入世后,金融业融入全球化的浪潮中。与此相应,金融风险加大,金融犯罪相应激增、、金融犯罪的产生发展历程演绎着金融犯罪受金融业发展左右的客观规律,为此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我国金融犯罪也呈现出国际化趋势,而从金融犯罪国际化趋势中我们必须寻求控制预防其发展的对策。  相似文献   
6.
随着金融手段的不断更新以及金融的全球化,洗钱行为呈现出新的动态。近年来,洗钱行为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强,危害性日益严重,实施领域日渐多元化,实施主体也趋于专业化。国际反洗钱立法根据洗钱行为的这些趋势不断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立法也应适应这一趋势,从而起到预防、打击洗钱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英文洗钱一词的产生与传播反映出洗钱行为的出现和到广为人知。洗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初由少数经济发达国家所意识,并开始对其立法。洗钱成为全球通用词语后,洗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具有普遍性。由此,通过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洗钱成为一种国际性犯罪。中文洗钱一词的产生,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是通过对英文的翻译而来的。其出现反映出我国对洗钱行为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国人越来越认识到证据是诉讼的关键。然而,由于我国传统历来重实体而偏程序,因而我国至今仍未制定出一部专门的证据法。相关的证据规定零星地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民诉、刑诉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证据的规定更详细、适用。有鉴于证据越来越成为诉讼中的“软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弥补我国证据立法的空白,虽然这一规定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相当详细,但这充其量是个司法解释,只能承担过渡作用,制定专门的证据法迫在眉捷…  相似文献   
9.
洗钱犯罪在国外立法中得到充分预防与禁止,但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更偏重刑事禁止,而反洗钱的行政立法一直滞后.目前我国反洗钱行政立法开始形成体系,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预防洗钱的领域过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还存在明显的漏洞,交易报告与记录保存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法人洗钱的监控手段还过弱,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还过轻等.应针对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的反洗钱行政立法.  相似文献   
10.
海协会和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后,两岸在司法互助领域呈现友好态势,中国区际司法互助的“一国三区四法域”政治,法律特殊的背景下,“罪赃移交”司法协助的矛盾日益显现,两岸的不同规定给罪赃移交设置了法律适用和现实操作的障碍,可移交罪赃的不确定性,罪赃移交是否可以适用国际罪赃返还的原则仍处于争议之中,程序的复杂性导致实际协作存在困难。对于两岸罪赃移交存在的困难,可以通过明确可移交罪赃的范围,国际罪赃返还的分享原则可适用性,以及对程序性操作进行细化,加强两岸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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