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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预,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管辖常有涉案地法院"不敢管""不愿管"和"不好管"等问题。为解决问题,多地积极探索实施环境资源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采用了"贵州模式""重庆模式""铁路法院模式""湖北模式"等符合当地实际的集中管辖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前述问题。然而,环境犯罪的集中管辖制度仍存在法院级别不够、管辖地域范围不合理和侦诉审衔接配合不顺畅等问题。应在提高管辖法院层级、合理规划地域管辖范围的基础上,顺应环境司法专门化趋势,设立环境专门法院,协调好环境犯罪管辖的侦诉审衔接工作,全面解决环境犯罪的集中管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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