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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商务工是社区服刑人员的重要谋生途径,立法上应予以肯定并严格规范,我国多省市县对此进行了大量立法探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的新规定实际上否认了该现象的可能性,不利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故必须予以修正。未来《社区矫正法》应肯定社区服刑人员的外出经商务工权,并制定分类管理、严格申请审批程序、委托监管、异地管理等规范细则以解决"脱管"问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多省市县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经商务工制度构建进行了多方位探索,并取得了积极效果。但2012年1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上位法出台后,其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省市县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外出专门文件相当部分失去效力,对该制度的构建产生了不利影响。必须重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惩罚性,避免社区服刑人员因外出经商务工而脱离监管,因此在立法层面上应尤其注意通过分类管理、委托或异地监管等途径解决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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