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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彦红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24(4):69-72
自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的本质特征,行业协会的自治权是行业协会的核心权能,亦是其发展的基础。然而对于与行业协会自治权相关的诸多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亟待予以辨清,其中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来源和性质是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基础和核心问题。行业协会自治权是指在行业团体内,经多数人认可或支持,合法地、独立自主地行使具有约束力和支配力的一种权力,它主要来源于行业协会会员之间的契约,是一种社会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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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公司机关都不得拥有无限的决策权力,基于此种考虑,公司法通常将公司决策权力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进行分配。传统的公司决策权力分配路径,无论是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都是从股东所有权论出发,以股东授权为基础,致力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这种思路需要进行检讨。新董事会中心主义认为公司本质为利害相关人财产与利益的集合,将董事会定位为公司经营事务的决策机关,该权力属原初性而非授权性规定。股东会只能拥有最低限度的决策权力,该权力仅具有监督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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