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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公司法定清算人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韩长印  楼孝海 《法学》2005,(8):84-90
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法人消灭的必经程序。我国公司法在非破产清算中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那样确立法定清算人制度,因此导致公司解散后缺乏明确的清算义务承担主体,并由此引发了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多种不正常现象,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虽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多次的尝试,但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公司法上建立法定清算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治本之策,围绕这一问题,有必要对确立法定清算人制度的必要性、法定清算人的确定等方面内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侵权"这一基本概念的界定是我国民法典编纂所不能回避的问题.然而,"侵权"一词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有着不同的含义大陆法系都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与损害赔偿紧密联系在一起;英美法系有两个概念与"侵权"相对应一个是Tort,一个是Infringement,两者含义各不相同;而在我国,侵权则是与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相联系的.我国民法典如何界定"侵权"概念亟须理论上的研究.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当采用将停止侵害等作为侵权行为的效果的"侵权"概念,而不应像大陆法系那样仅将"侵权"的责任形式限于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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