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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鸿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4):82-84
道家之"道"与哈耶克的"规则"都是推进社会演进的自然力量,由此出发,道家创造了"无为而治"的治理之道,以"无为"达到"无不为"的治理之目的"。无为而治"最终未能摆脱历史的枷锁,虽主张"无为而治",却还是走向了"圣人之治"。哈耶克所提倡的也是一种自然的治理之道,他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不能对社会的秩序作全面的设计,所以主张依照"自发秩序"之规则来制定法律,实行"规则之治"即法治,这样才能保障人获得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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