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6篇
  免费   0篇
法律   11篇
中国政治   1篇
综合类   4篇
  2009年   2篇
  2006年   2篇
  2005年   3篇
  2002年   1篇
  2001年   1篇
  2000年   1篇
  1999年   3篇
  1994年   1篇
  1993年   1篇
  1992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汪传才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与否,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而需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使之确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其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悬而未决。(2)其效力的发生取决于第三人的相应行为,即作出追...  相似文献   
2.
欧盟《分时度假指令》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传才 《河北法学》2006,24(2):131-134
<欧盟分时度假指令>经过成员国的转换,成为成员国规制分时度假市场的重要立法.尽管它对分时度假的市场秩序起到一定的规范、整顿作用,但指令只是对分时度假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且对分时度假的界定过于严格,以致没有实现保护分时度假及类似产品的消费者的预期目的.介绍了指令的出台背景、内容,并作出相应评述,以为我国将来立法提供前车之鉴.  相似文献   
3.
汪传才 《法学杂志》2005,26(2):31-33
穷困抗辩权是保护赠与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赠与人发生穷困时,如果赠与物尚未转移的,对于受赠人的请求,赠与人可行使穷困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但这毕竟和合同应当信守的原则相冲突。因此,法律规定行使穷困抗辩权有严格的要件,以防止滥用。本文着重探讨了穷困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及赠与物能否返还等问题,并提出相应见解。  相似文献   
4.
法律职业是令人向往的,收入高固然为原因之一,而更重要的则是法律与正义同在,因而成为众多学子高考之首选.如何把这些学子培养成为合格的法律专门人才,这是法学教育面临的首要课题.为此,本文对当前法学教学的目标、方法、内容以及课程安排等逐一加以剖析,并从观念和操作层面提出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5.
论自然人签章的民法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签章是指某一自然人在民事法律性文件上签名或加盖印章或者签名并加盖印章的行为。其作用在于:一是“要式”作用;二是证据作用。自然人签章会发生在不同的场合,并且,随着签章人担任的社会角色的变化,其法律上的身份不尽相同,签章的法律效力也因此而有区别。故对于签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必须结合签章行为人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身份才能加以界定。签名与盖章不能混为一谈,两者不能在法律上划等号,依据现行立法,一般而言,签名与盖章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签名,也可以盖章代替签名。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二者就有了严格的区别,不能相互替代。自然人签章存在的问题,一是立法上的。二是法律适用上的。对于问题的解决,笔者的建议是:完善有关签章的相关立法,做好法律宣传。  相似文献   
6.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用户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利弊共存,但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对我国更多的是利。因此,立法上应有限制地允许附赠,而不是予以禁止。  相似文献   
7.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降低风险投资,保障债权实现,往往要求提供担保。涉外担保就是境内机构向涉外经济合同的境外债权人或境内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一项保证措施。当涉外经济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负责履行;或者由债权人以抵押物或留置物作价或变卖而优先受偿。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涉外担保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实践表明,它大量运用于货物买卖、借贷、融资租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以及工程承包等涉外经济合同中,涉外担保纠纷因此而呈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担保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这类案件的正确审理依赖于管辖权的正确行使,对管辖权问题加以分析研究,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8.
自冒风险规则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汪传才 《法律科学》2009,27(4):80-88
自冒风险源自罗马法,无论在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已接受为过失侵权的抗辩事由:尽管我国立法没有相关规定,却已有法官依据自冒风险规则判决的案例,这很危险。因此,深入研究自冒风险理论,阐述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为构建我国的自冒风险规则立法、消除既有法律障碍提供理论基础是论文的立意所在。  相似文献   
9.
除各种免除人员外,香港现行陪审团条例规定有责任充任陪审员的是:“年龄在21岁至65岁之间、理智健全、非聋哑人、非盲人或患其他疾病的、品行端正、生活富足,在香港居住了一定时间,且他们既懂英语,又能听懂证人证言、律师的陈述及法官对证据、辩论等的总结者。” 1、免除充任陪审员的人员 《陪审团条例》规定的免除人员有:行政局和立法局的人员,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的公职人员,法官(包括法院系统的长官、验尸官、裁判司及太平绅士)以及其他涉及司法行政的公职人员(如警察、惩教署人员、监视缓刑犯的官员、法律方面的援助人员、法院人员、注册总署人员等)、正执业的大律师和律师及他们的书记官、香港基督教会和犹太教会的神职人员、医生(包括牙医、兽医及药剂师)、军职人员、移民入境事务处人员、海关人员、税务部门人员、消防事务处及此类机构的雇员、精神病患者。另外,驻港外交官和英联邦各种官员及他们各自的家属均特别免除。  相似文献   
10.
分时度假的消费者保护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汪传才 《法律科学》2006,24(4):138-143
分时度假作为一种旅游创新产品,在上世纪90年代初被导入我国后,却引发大量纠纷,大大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就消费者保护而言,分时度假立法中必须创设信息披露、冷却期和托管三大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