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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这已经毫无争议,但通说的著作权"人格财产一体"的奇特属性,导致人们得出了著作权既不是人格权也不是财产权的结论。事实上,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意义在于两者适用不同的规则。决定适用规则的是权利背后的利益性质而非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将对象作为权利的分类标准无法体现规范意义。我国民法应当抛开"对象—权利"对应的预设,将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分别纳入民事人格权和民事财产权的范畴,从而消除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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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天怡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101-105
基因技术的发展无法做到绝对的技术中立,对基因技术授予专利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授予基因专利,虽然在授予基因专利的条件上,就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上的要求更高,但是依旧有大量基因技术取得专利权。反对基因技术授予专利权者从法律伦理、公共健康的角度对其提出质疑,这些质疑也在影响着法院在对是否授予基因专利上的判断。如何对基因专利实现既保护又减少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依旧是个待解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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