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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法治社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法治亦表现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两种基本形态.形式法治的普遍性、一般性保障了法律适用的平等性,但同时也存在着保守、僵硬的缺点,实质法治正是在弥补形式法治不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实质法治以追求实质正义为目的,在法律适用时更多地是从规则所要实现的目的出发进行考量,因此就不可避免地将诸如道德、政治、舆论等法外因素作为考量的对象,随之而来的是法律适用的标准变得主观和随意.本文通过对法治社会基本特征的分析,认为法治社会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形式法治,实质法治只是为了弥补形式法治的不足而存在,且主要是在私法领域存在.同时,为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在适用以追求实质正义为目的的法律规范时必须遵循特定的客观标准和解释原则,以避免法律适用变得主观和随意.  相似文献   
2.
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自古及今,这都是一个永恒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安提戈涅和苏格拉底两个截然不同的人物形象的描述,探讨了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理由。恶法非法的理由是存在着一个衡量法律善恶的更高的标准,不符合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是法律。恶法亦法的理由是将法律作为衡量自身公正与否的惟一标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的好坏是两个不同的评价标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存在着不可跨越的鸿沟,不能以法律之外的价值标准来否定法律的实际存在。恶的法律也是法律,不仅意味着一种秩序要求,而且可以在承认现存法律的基础上保持一种对法律的批判态度,从而促进法律的进步。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恶的法律的存在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所揭示的是背后法价值中安全与正义之间的紧张冲突。本文认为,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尊重法的安定性。法律只要是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制定的,就应该得到遵守和服从,即使这种法律在内容上有可能是坏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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