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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习惯法对西部社会法治的可能贡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佐龙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2):42-49
习惯法对法治的可能贡献取决于其自身所具有的认同性、变迁性、中介性等特征,在这个意义上,生态习惯法最有可能对西部社会法治给与贡献,因为出于生存关照,生态在西部民族地区表现为一种“生活的样态”,民众将生命、精神与自然生态相统一,并与民族宗教精神的高度契合,使得生态习惯法具有了普适性与效力保障,这既构成了生态习惯法对西部社会法治的可能贡献的理由,又对西部社会的法律信仰、法美学构建具有进一步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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