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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业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22(2):83-86,91
特殊情况法定刑以下量刑是因案件具有《刑法》第63条第2款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此种量刑突破了该罪名的法定刑,同时法律对于何谓"特殊情况"规定不明确。为了维护量刑权的国家权威性、法制统一和司法公平公正,特殊情况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核准权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掌握,不宜下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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