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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媚游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3):53-55
行政行为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树立行政权威,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提高行政效率以及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功能。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基于这样的效力,可能使得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如果侵犯行政相对人代表的个人权益,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应从坚持有限公定力说、规定抵抗权、完整界定无效行政行为、依赖行政程序法等方面来解决个人权益受损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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