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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孟林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4):83-86
自然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理学流派有着重要的和不可或缺的地位,虽然自近代以来就不断遭受实证法学者的责难,但要完全排除自然法的影响也在实践中证明了它的不可能性,实证法名家凯尔森、哈特在其著作中也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比如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中公开地宣称要保留"最小限度的自然法"。具有认识论意义的"休谟问题"的提出使我们更深入地接触到自然法的核心,通过"休谟问题"这一线索,我们可以更清晰地认识自然法的历史变迁,因此,"休谟问题"是值得我们探索自然法理论的关键一环。 相似文献
2.
王孟林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6):125
作为当今世界公认的一种行为方式,"法治"在一个国家的实现被认为是融入国际社会的先决条件。然而什么是"法治",怎样才是真正的"法治",却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把"法治"视为一个"人"从内到外的一个表现过程是切入"法治"的一个新视角,也就是说从思维到行为的这么一个连续的过程是"法治"精神的表现,这就是行动中的"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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