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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置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错案,弱化错案的消极影响,然而事实证明,依靠申诉启动再审程序的结构性缺陷、司法机关自主纠错的动力受限、司法人员主动纠错的内在症结导致审判监督程序四种救济途径在纠错方面的整体性失灵,引发错案纠正呈现为一种偶然性的现实,违背立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价值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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