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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藩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4)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总结了我国民事执行中的经验,并参考了外国的一些做法,在“执行程序”一编中增加了许多有效措施,如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新民诉法施行四年来,此规定对制裁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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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的刍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院调解是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制度,但在新的形势下,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日显其负面效应,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应建立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备体系:明确规定调解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和阶段;把调解程序和阶段由动态改为静态;规定调解期限;修改和协调民诉法的有关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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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将其对象确定为主要是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这不仅引起实践中尖锐的检法冲突 ,而且实际上通过检察院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没有真正促进司法公正。作者在对此进行分析后 ,提出了将民事检察监督对象转换为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观点。并结合我国宪法制度、现代社会赋予国家的职责和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制度 ,论述了上述转换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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