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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担保法中关于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担保形式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物权担保制度的核心。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现行物权担保制度本身存在一些矛盾和不足,有损于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尤其在存续期间的问题上学者之间观点不一,本文论述了我国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应该有存续期间规定的原因及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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