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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清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与当前各国在解决国际合同之债法律冲突的问题上,普遍采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相一致的,即由合同当事人自己来选择适用于该合同关系的准据法。既然我国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那么,当事人究竟应该怎样来正确行使这一权利呢?本文拟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的四个不同角度,作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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